车险调查-隐藏酒驾,让孪生弟弟和小弟顶包发表时间:2019-03-05 16:07 酒驾调包的评释 标的车驾驶员酒后驾车属于保险《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第五项保险责任免除情形。 当事人调换驾驶员,实质上属于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来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第二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规定。 《刑法》【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下这宗案例就是驾驶人如何隐藏酒驾,让孪生弟弟和小弟顶包的保险调查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9日00时50分许,驾驶员朱某江驾驶粤DXXX97号车行驶至汕头市潮南区司马324国道路段时,因碰撞柱子,造成标的车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 我司于2018年2月份接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调查核实该起案件中是否存在保险违约情形。 案件分析 一、 调查方案 因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有2个多月时间,标的车已修复,无法从碰撞后车辆形态入手,现场复勘和走访均无线索。 我司调查人员张老师将重点调整,向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员了解标的车现场报案驾驶员身份及现场人员情况。 据查勘员告知,现场碰撞痕迹清晰,痕迹吻合,报案驾驶员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周某全二人在现场,未发现酒后情形。 二、 约见被保险人 在与被保险人周某全询问过程中,得知标的车平时使用人还有其孪生哥哥周某斌(手机号158****8886)。 据周某全陈述,事故前天晚上,他与佳某、继某、伟某以及报案驾驶员朱某江,共五人一起在新兴路一无名店铺吃牛肉火锅。 同日23时许,被保险人周某全与朋友们吃完火锅后他本人驾驶标的车送伟某到溪美珠乡,后开至火锅店。 回店后由朱某江驾驶标的车送其他两位朋友回家,之后其接到朱某江来电称发生事故了,其赶往现场帮忙处理,在现场报了保险和交警,事故时间是2017年12月29日00时30分许。 三、 约见驾驶员 调查员电话多次约见报案驾驶员朱某江,但朱某江一直以其人在外地工作为由,拒绝见面,当追问车主信息时,其告知“车主是周某斌”,周某斌是其老板伟某的朋友,有任何事情找其老板或者周某斌即可。 通过几次与驾驶员朱某江的短暂谈话中,朱某江都在刻意回避调查员提出关于本次事故的相关问题,有意不与调查员见面。 这不符合一般事故后驾驶员面对保险公司时该有的态度,结合期间其陈述车主是周某斌此点,调查员张老师觉得案件存在调包嫌疑十分大。 四、 新线索出现 期间调查员张老师要求被保险人周某全提供其本人、其孪生哥哥周某斌以及报案驾驶员朱某江的手机通话以辅助核实案件情况,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 经沟通无果后,调查员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助调取了报案电话133****7779,以及周某全提供的其孪生哥哥周某斌的手机号码158****8886的实名身份信息。 据调取结果显示,133****7779号码机主为周某斌,158****8886号码机主为周某全,此结果表示,二人在报案时调换了二人手机号码,真实驾驶员极有可能是周某斌本人。 五、 进一步突破 调查员分析被保险人周某全与其哥哥周某斌为孪生兄弟,二人不止样貌甚至体型都十分相似。单凭有调换号码一个疑点不足以对本次事故调查有关键性突破。 经过几次与报案驾驶员朱某江的对话,调查员分析此人害怕承担责任,故以朱某江为突破口,以保险理赔流程需要见面为由,见面后告知协助他人调包也属违法行为,并对其展开心里劝导。 之后朱某江向调查员坦言其非本次事故真实驾驶员,他只是事故时替老板朋友帮忙,此事与其无关,希望保险公司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故真实发生情形系车主周某斌与继某、佳某、伟某在火锅店吃饭饮酒后,车主周某斌驾驶标的车送继某、佳某回家途中发生事故。 六、 处理结果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被保险人周某全放弃索赔,本案为保险公司减损7万余元,同时将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被保险人周某全、车主周某斌、驾驶员朱某江等人引导到合法轨道,避免了法律的纠纷与制裁,认识到骗保的严重后果。 分析总结 本案件转调查时间距离出险时间间隔较长,人证物证以及天眼都没有线索时,通过接触当事人,分析顶包驾驶员性格再加上一定的证据材料辅助,突然关键人物顶包驾驶员的心理防线,吐出实情,是本案破案的关键点,让被保险人防线崩塌放弃索赔。 证据是死,人是活,任何类型保险欺诈都离不开“人”这个要素,有的案件证据不足以做关键突破时,不妨从案件中的人物着手。 案件整理来源:中安保险公估粤东分部 保险调查中安保险公估劈荆斩棘,一路前行 |